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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声明和删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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顿颈驳颈颁别谤迟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并遵循《数字千年版权法案》(“顿惭颁础”)规定的程序。下述通知和反通知程序专门用于向顿颈驳颈颁别谤迟通知有关其控制下的侵权材料。通知或反通知中披露的信息不被视为机密信息,而且不受顿颈驳颈颁别谤迟隐私政策的约束。若您,即投诉方,认为您的作品在被以构成侵害版权的方式使用,则请通知顿颈驳颈颁别谤迟的版权代理方,通知方法是将书面材料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copyrightagent@digicert.com或通过美国邮政服务寄送至:

逗阴馆.
收件人:Copyright Agent
2801 North Thanksgiving Way
Suite 500
Lehi, UT 84043
United States

通知仅在包含以下内容的情况下才有效:

  • 获得授权代表涉嫌被侵权的专有权的所有者行事的代表方的亲笔或电子签名,
  • 对声称被侵权的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识别,
  • 对声称侵权的或是侵权活动对象的或应将其删除或禁用的材料的合理充分的识别,
  • 投诉方的联系信息,例如地址、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
  • 投诉方诚信地认为对声称侵权材料的使用未获得版权所有者授权、其代理方授权、或法律授权的声明,以及
  • 此通知中的信息准确无误并且投诉方已获得授权代表涉嫌被侵权的专有权的所有者行事的声明。

收到侵权通知后,顿颈驳颈颁别谤迟将对投诉进行审查并采取适当措施,包括删除或禁止访问涉嫌侵权的材料。在可能的情况下,顿颈驳颈颁别谤迟会将此通知的副本转发给涉嫌侵害受版权保护的材料的一方(“涉嫌侵权者”)。顿颈驳颈颁别谤迟还将向涉嫌侵权者通知因此通知而采取的任何行动。涉嫌侵权者可能会向顿颈驳颈颁别谤迟的版权代理方提供书面的反通知。有效的反通知必须包括:

  • 涉嫌侵权者的电子或亲笔签名,
  • 对顿颈驳颈颁别谤迟已删除或禁止访问的材料以及已删除材料的删除位置或禁止访问位置的识别,
  • 涉嫌侵权者诚信地认为此材料因侵权材料的误判或错误识别而被删除或禁止访问,且如有虚假愿接受伪证处罚的声明,
  • 涉嫌侵权者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 涉嫌侵权者同意涉嫌侵权者所在的司法地区(若涉嫌侵权者位于美国之外则为犹他州)的联邦地区法院的裁决权,以及涉嫌侵权者将接受提供侵权通知的人或其代理方送达的诉讼文件的声明。

顿颈驳颈颁别谤迟将向投诉方提供反通知的副本,并将在替换或恢复访问被删除材料十天前通知投诉方。顿颈驳颈颁别谤迟将在向投诉方转发反通知后的十到十四个工作日内替换所有已删除的材料或停止禁用对这些材料的访问,前提是顿颈驳颈颁别谤迟未收到有关投诉方已经启动正式法律程序以限制涉嫌侵权者从事与顿颈驳颈颁别谤迟所控制的材料相关的侵权活动的通知。